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将从即日起到9月18日,面向公众公开征集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条例明确了校车的行驶和停靠中的优先权和时速要求,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这一条例明确了省、市、区县三级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无标牌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必须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禁止校车载学生加油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除规定特殊情形外,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校车最高时速不超过80公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要配随车人员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下车时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