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后,伤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范围责任额度、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肇事逃逸的,自接受抢救时起72小时内,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这一政策是在昨日举行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工作现场上获悉的。
据悉,救助基金来源于机动车交强险的一部分比例提成、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收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社会各界捐赠、未知名死亡者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
截至目前,保守估计,陕西省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已经累计约1.1亿。据介绍,陕西省财政厅已经分两次将1.179亿分拨到各市县,其中商洛、咸阳、宝鸡、汉中、杨凌、西安,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垫付、救助工作已相继展开,走在全省前列。但救助基金比例仍然较低,垫付、救助、赔偿工作还需大力加强。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邓新华在会上提出,各市县尽快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体系及尽快开设基金账户,以确保基金到位。同时,应尽快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宣传,掀起基金宣传的新高潮。
■谁能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修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怎么用
对于伤者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超过72小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断指南》,作出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按照救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核算。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邓新华在会上说:“为使救助基金在救助功能上更加完善,更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我省在制定细则时进行了创新,增加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项目,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由于事故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给予一次性上限暂定为一万元的困难救助。(今日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