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精神,我省出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反响强烈的建房、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修建或维护通村公路、征地拆迁、农电改造、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凡新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农民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40元
《实施意见》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方案审核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从2013年起,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元。
村级组织不得擅立项目收费
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在实施“新农合”、“新农保”等农村工作中对不能完成指标任务的村级组织进行罚款等违规行为。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禁向“低保”农户索要“好处费”
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要通过“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禁止截留挪用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及“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和“低保户”收取其他款项的行为,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的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