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际班车司机和轿车司机为拉客发生争执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轿车司机李强(化名)用随身携带匕首捅伤经营县际班车上的工作人员王某等两人。近日,三原县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2年6月15日下午1时许,李强驾驶无营运资格的绿色比亚迪小轿车在三原县汽车站拉客,遭到了经营咸阳至富平班车人员的阻挡,遂因拉客一事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赶来的咸阳至富平班车上的人员王某等两人,见自己同事与李强正在撕扯,遂上前与李强理论,并用拳头殴打李强,双方在厮打过程中,李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了王某等人的胸腹部,后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二人伤情均为轻伤。又查2010年李强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经法院审理,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经调解李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各种经济损失,且均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对于激化矛盾有一定的责任,故酌情判决,处李强以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的刑罚。(今日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