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日,刘某准备在陕西信合彬县一分社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发现其前面一男子取款后忘记将自己的信用卡退出,遂查看四周,确认该男子已走远,即上前分5次,从该男子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上取走现金8100元。 随后,刘某将该信用卡扔进街边的一垃圾桶内,取走的钱自行消费。失主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用后报案。 后经警方侦查,调取监控录像、摸排,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找到刘某展开询问,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其间,刘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刘某在明知失主的信用卡已输入密码的情况下,通过冒充正确持卡人的身份,向ATM机取款交易系统输入取款指令,而ATM机系基于默认为取款人与密码输入正确人系同一人,在接受取款指令时,将账户内的资金按取款指令交给刘某。 同时,刘某未经授权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实质就是刑法“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含义。因此,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他人账户内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终,彬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