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将车借给朋友,孰料朋友驾车在高速路出了车祸,伤及坐车人,治疗花费了5.5万余元。伤者诉至法院后,日前,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渭滨法庭以未履行询问、追要以及查看车辆状况等管理义务,判车主担责1万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是同乡,在西安一起打工。2012年5月7日,李某乘坐秦某驾驶的小轿车回乡,在福银高速西安至长武方向K1700+ 20米处时撞上护栏,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费用55344.97元。经认定,秦某负全部责任。 经查,该小车系焦某所有,2012年4月,焦某将车借给朋友乔某,后乔某又将车转借给秦某。法庭审理认为,焦某将车借给乔某后,乔某在约定的还车日期未归还,将车又借给秦某,焦某在乔某未归还车辆的情况下,未履行询问、追要以及查看车辆状况等管理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秦都法院渭滨法庭判决,秦某赔偿李某35344.97元;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万元;车辆实际所有人焦某赔偿1万元。(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