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高速咸阳段2012年7月12日曾发生一起重大车祸,只因货车出事后司机未设警示标志,导致追尾的车辆上3人死亡1人重伤。昨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2012年7月12日晚10时10分,张某驾驶的蒙K牌照的重型厢式货车,沿着连霍高速公路西宝咸阳段,由西向东行驶至K1123+50米处时,侧翻于路面。
当时车上装的是绿化树苗,张某说他感觉车头突然有点飘,后车头撞到中央护栏,侧翻于路面,约占两个半车道。张某和同伴均受伤,他们下车检查的时候,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以提示后方来车。
约20分钟后,王某驾驶的蒙K小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至此处时,与侧翻的张某的货车相撞,导致包括驾驶人王某在内的4名乘车人3人死亡、1人重伤。
经勘查,咸阳市交警认为,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存在超速行为,据车辆鉴定报告显示其当时车速为113公里每小时(该路段最高限速为100公里每小时),又是夜间行车,以至于出现紧急情况而不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而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出事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没有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是造成这起恶性事故的原因之一。为此,张、王二人,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3死1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公诉人建议量刑1年以上,3年以下。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委托的辩护人,则对警方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有异议,他们认为交通事故应该划分主次责任,而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最后,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张某愿意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今日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