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捡到他人忘记取出的信用卡后,私自提取7700元现金,直到民警找到他时,他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今年5月24日上午7时53分,咸阳市秦都区男子王某准备在陕西信合渭阳信用社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发现ATM机内有一张他人的信用卡。发现周围没有人,王某分6次从该卡内取走7700元现金。
随后,王某将该信用卡退出、装进口袋,取走的钱自行消费。
失主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用后报案,警方调取监控,通过录像、摸排,发现王某有重大嫌疑,找到他展开询问,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他提起公诉,其间,王某退赔了失主经济损失7700元,并且归还了对方的信用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明知失主的信用卡已输入密码的情况下,通过冒充正确持卡人的身份,向ATM机取款交易系统输入取款指令,而ATM机系基于默认为取款人与密码输入正确人系同一人,在接受取款指令时,将账户内的资金按取款指令交给对方。
同时,王某未经授权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实质就是刑法“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含义。因此,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他人账户内资金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近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今日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