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董某和董某某同村,董某某在村里经营一家小商店,凳子不够坐,他在店门口摆了一张钢丝床,供人歇息。今年6月30日晚上,董某来到董某某商店门口乘凉。因董某坐钢丝床时用劲过大,董某某与其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撕扯,当即被人拉开。 过了一会,董某越想越生气,回到家里拿出一把菜刀,返回商店。在店门口看见董某某背对自己坐着,便砍了对方头部一刀。再要行凶时,董某被周围村民劝阻,后逃离现场。 董某某被送医救治,数天后不治身亡。 经司法鉴定,董某某为锐器击砍,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董某因琐事,在对方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向对方头部砍一刀,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昨日上午,庭审结束,法官未当庭宣判。(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