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咸阳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工资区1280元/月,二类工资区1170元/月,三类工资区1060元/月,新标准将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一类工资区标准自2003年来提高了75%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秦都、渭城所在的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元/小时;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所在的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所在的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这是继我省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以来第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从2003年起,咸阳市从二三四类工资区进入到一二三类工资区,一类工资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20元,提高到2014年的1280元,提高了75%。(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