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村民家门口石狮子、上马石等,有一伙人分工明确,有的实施盗窃,有的低价收购,再出手倒卖,后经鉴定个别被盗物品为一般文物。4月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共13人受审。 经检察院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来自西安、咸阳的裴某、熊某等人一直在三原、泾阳等地伺机寻找目标实施盗窃。他们专盯村民家门口的石狮子、上马石等,通过事先踩点,几人分工明确,将盗窃所得的物品低于市价收购,再倒手卖给他人。这些被盗的石狮子、门墩石鼓、木桌椅、瓷罐等物,他们均以3000元至99000元不等的价格买卖,累计作案24起,后经咸阳市价格中心认定,其中部分被盗物品为一般文物。 2012年12月,13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捕归案,部分被卖掉的物品也被追回。另查,裴某等数人都有犯罪前科。 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查明,认为裴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责。其中,裴某等3人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还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