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曾经的同事心怀怨恨,兴平男孩梁某叫来“干哥哥”张某、鱼某等帮忙约架,双方发生口角。在梁某“挑唆”下,张某、鱼某等人与另一方的龚某发生肢体冲突,将对方捅伤致死。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 梁某1996年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曾在咸阳市一家饭店打工,因为和同事产生过矛盾,遂心怀怨恨。2013年10月,尽管梁某已经离职,但仍有报复的心思,当天下午他提议去殴打前同事袁某,“干哥哥”张某、鱼某同意。 9日晚,梁某带着张某提供的匕首,先去饭店找到袁某,张某、鱼某接到梁某的电话后赶到。随后,张某等人和袁某及其朋友龚某发生口角,在他人劝阻下,众人离开。 张某觉得对方人多,于是制止了梁某的追赶行为,他们打算返回出租屋。就在此时,张某等人发现巷子里行走的龚某,梁某告诉张某说“那人可能是饭店经理”。 张某曾听闻自己的女友说该店经理对其示好,早已心怀不满,且女友近来提出分手,张某立刻怒火攻心,扑上前与龚某厮打,而龚某并非饭店的经理。 见状,梁某、鱼某帮忙架住对方双臂,张某在对方上半身连捅数刀。被害人倒地后,张某等人还在其身上踢打。之后,张某等人准备离开时,遭到饭店员工和周围群众阻拦。 警方赶到后,将3人控制。120赶到时,龚某已经死亡。 检察院起诉了张某、梁某和鱼某,认为他们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法庭调查阶段,张某等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梁某辩称,他对张某与饭店经理的矛盾并不知情,不承认自己有“挑唆”行为。鱼某辩称,自己从始至终没参与斗殴。 庭审时,被告人梁某已满18周岁,而张某、鱼某刚满20周岁,少年庭法官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对被告人做了法庭教育。 庭审结束,3被告人表示悔过,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