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站工作人员的殷某,路边捡来一副车牌后,竟将自己的车牌卸下,将捡来的车牌挂在自己车上。在被市民举报后,5月16日下午,乾县交警队将殷某车辆暂扣,并按挪用他人牌照最高处罚5000元罚金。 日前,本报热线接到市民举报,称乾县汽车站工作人员殷某驾驶的陕AG1418号车牌号涉嫌“套牌”,陕AG1418的车牌在网上查询应该属于一辆蓝色的吉普车,而殷某驾驶的车辆却是一辆白色小轿车。随后记者通过交警部门查询,证实陕AG1418车牌确实属于一辆蓝色的北京牌汽车,车主为王某,车辆登记地址为西安碑林区,车辆显示状态为2005年8月已经脱审,而在脱审的这9年时间里,系统显示还有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曾用过此车牌,而且还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随后记者赶往乾县汽车站,很快在站内办公楼前,找到这辆挂着陕AG1418车辆的小轿车,经过询问得知该车车主为殷某,其身份为是车站站内安全的负责人,在向乾县交警队反映后,随后赶来的民警将该车和殷某一并带回询问。 “经过询问,殷某承认其挪用车牌一事,称该车牌是他在灵源镇一路边捡的,后来想着方便就挂在自己的车上了。”16日下午,经过乾县交警队民警调查,殷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去年5月购买上户,上户车牌号为陕D牌照,其行为确实存在挪用他人车牌行为,“目前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已经暂扣殷某的车辆,并按挪用他人车牌行为最高处罚上限罚款5000元,对其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还要进一步调查。”乾县交警队一民警表示。 相关链接 挪用汽车牌照如何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