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员上楼送货,下楼后发现车上的百十斤猪肉不翼而飞,原来是被路过的王某给“顺”走,拉到菜市场卖掉了。日前,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月9日上午,王某在经过渭城区某火锅店时,发现门口停放着一辆后盖打开的面包车。见四周无人,王某就将车内的三袋猪肉拉至菜市场,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 3月13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警方调查,王某偷走的猪肉共计有178斤,价值1958元。 另审理查明,王某曾在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秦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但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不致于判处有期徒刑,不构成累犯,而且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