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不要来提水了,其他人都来提水咋办?”“我是公司的家属,提些水你能咋样?”……一场口角,引发了一场伤害案。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自诉案件,判处被告人张翠华管制6个月,并赔偿自诉人刘思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40元。 张翠华是咸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女工,她在该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后勤管理工作。2013年10月8日中午12时许,准备下班回家的张翠华看见刘思敏在公司办公楼一楼提着一铝壶水往出走,张翠华上前阻拦说:“以后不要来提水了,其他人都来提水咋办?” 刘思敏听后不太服气:“我是公司的家属,提些水你能咋样?” 说罢,张翠华和刘思敏开始争执起来,两人都不示弱。一场争吵随即发展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翠华情急之下脱掉自己所穿的高跟鞋,用鞋跟在刘思敏的脸面部砸打了三下。刘思敏的脸上立刻出血,周围人见状将两人拉开。刘思敏随后被送往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外伤、眶内侧壁骨折、眼睑撕裂伤,鼻骨骨折,左上颌窦前壁骨折。 刘思敏差点失明,出院后便将张翠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了这起刑事自诉案件,经审理,张翠华故意伤害自诉人刘思敏的身体,致其轻伤、伤残等级十级,其行为侵犯了刘思敏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翠华在案发后,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刘思敏的犯罪事实,应该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张翠华在刘思敏住院期间,还先后雇用两名护工照顾刘思敏的生活和起居,承担了刘思敏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张翠华管制6个月,并赔偿自诉人刘思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40元。(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