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饭店5个多月后,梁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店里以前的员工马某,因与另一名员工发生冲突后受伤而将饭店告上法庭,梁先生随后被判赔偿马某1.7万元。 让梁先生想不通的是,马某受伤是在2011年12月,自己接手饭店是在2012年3月。 接手饭店 给前老板背了“黑锅” 2012年3月,梁先生以120万元的价格在兴平市西环路接手了一家饭店,他与原老板胡某在签订饭店转让合同时约定,2012年3月以前的债务问题由胡某承担,此后的债权债务归梁先生所有。 2012年8月,梁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称,饭店之前的员工马某因2011年5月在饭店内与员工陈某发生冲突,致腿部受伤,现将陈某及饭店告上法庭,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 “我有些莫名其妙,我是2012年3月才接手饭店的,当时马某早已不在店里工作,为什么法院的传票会送到我手里。”梁先生说,合同中对债务问题做了明确划分,“我找到胡某后,他告诉我那是他的事,跟我没关系,叫我别担心。” 然而,2012年12月10日,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梁先生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17039.44元。拿到判决书后,梁先生先后找到胡某和马某协商此事,“马某说她收到钱就行,谁出钱她不管。前老板胡某说转让饭店时我还欠他钱,到时把这1.7万用来顶账就行。” 再被起诉 前员工再次索赔9万余元 “为息事宁人,我就把钱出了,没想到过了一年马某又把我告了。”梁先生说,2013年11月,马某二次手术,并做了伤残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再次将他告上法庭,索赔9万余元。 梁先生说,第二次被起诉,对方最初只要求赔偿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共索赔8563.5元,我之前是从医的,知道这样一个手术大概会需要多少钱,这个数字绝对远远超过标准。” 梁先生将此事反映给兴平市人民法院,他们到马某手术的医院取证。梁先生说:“她住院时只花了3775.3元,却向法院提供伪证,说她花了8563.5元。”两份住院费用明细表上,一份显示,马某治疗期间共花费8563.5元,另一份则显示治疗费用3775.3元。 “马某后来又去做了一个伤残鉴定,9级伤残,她以此又索赔9万多元。”梁先生的妻子说,“这个案子目前尚未宣判,但第一次让我们赔了,这次一定还是让我们赔,饭店自从接手后,生意就一直不好,9万元实在无力支付。” 法院 被告未及时提供转让合同 前老板经营期间发生的事情,为何要由新任老板进行赔付?对此,兴平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原告马某起诉时以饭店所注册公司为主体,梁先生在接手饭店时也未变更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新任法人代表,理应代表企业负责赔偿。 “按梁先生的情况,他应该在庭审期间向法院提交转让合同,并申请将原老板胡某追加为第三被告,这样就能顺利规避责任。但本案在庭审期间,梁先生并没有出席庭审、提交证据。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咸阳中院,庭审时他也没有出席,两次庭审均没有向法院正式提交转让合同作为证据,因此最终判决赔偿款项应由他支付。”该负责人称,梁先生已向马某赔偿了1.7万元,他可在随后起诉原老板胡某进行索赔,避免损失。(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