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以高额回报,男子用化名联系他人投资酒店建设,吸收12人存款,造成被集资群众直接损失12.85万元。落网后金某作为共犯昨日受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万元。 2012年4月,甘肃籍男子金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同乡陆某(已判决),在对方的拉拢下,金某加入了郭某(在逃)、陆某、赵某(已判决)等人组织的集资团伙。 据金某交代,团伙里成员都用化名以逃避公安打击,因此金某化名“张文”,在明知道赵某等人没有经过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发传单、组织联欢推介和上门游说等公开方式,以投资酒店建设为名,许以他人高额回报为诱饵,在西安、咸阳等地进行公开宣传,吸收离退休职工、老年人等12人存款,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2014年2月金某在家中被捕,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金某一案。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庭合议,认为金某在明知道赵某等人组织的集资活动没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酒店建设为名,公开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存款,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2.85万元。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176条,判决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