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平时靠打零工为生,然而打工辛苦,而且赚钱不多,曹明整天埋怨,心里也盘算着干点来钱快的活儿。 2013年8月11日,曹明在咸阳一租赁公司租到一辆黑色轿车。8月13日下午,曹明驾车来到咸阳一家摩托车专卖店门口。“我想买辆摩托车,能试驾不?”曹明对店员说,“我的车在这,我把车押着,你让我试下车。” “当然能啊。”想着顾客开的车就停在店门口,店员便放心地将摩托车钥匙交给了曹明。谁想曹明一踩油门,驾着摩托车飞奔而出,两个小时过去了都没有回来。这下店员着急了,心里也怪自己太粗心。殊不知,曹明这时已将试驾的那辆黑色两轮摩托车骑到了西安市鱼化寨,以1700元的价格卖了出去。后来,经警方鉴定,该车价值3800元。同年9月,曹明又用同样的方式将一摩托车维修店内的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在西安市鱼化寨售出,经鉴定该车价值6160元。 同年11月,曹明和朋友胡超一同出来玩,曹明骑着胡超的一辆高档自行车载着胡超前往咸阳一商贸城。到达目的地后,曹明趁胡超不备,将胡超手中的4000元现金夺走,并骑上自行车逃跑,胡超坐出租车追赶,但未能追上,随后曹明将抢来的自行车骑到咸阳市七厂十字西部证券门口丢弃。 曹明多次犯案,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2011年4月6日,曹明曾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案件移交法院审理,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9960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现金4000元,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抢夺罪。被告人曹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2014年8月11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明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笔记心情:缓刑考验期内又骗又抢,视法律为儿戏,这下便只能进监狱好好反省自己的罪行了。(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