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在同乡王某的担保下,张宝山将装载机租给三原人卢某。不料没过几天,装载机便被卢某卖给白某,而白某又转手他人。之后,卢某、王某和白某相继被抓。在调查过程中,白某向警方出示了一张由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白某购买柳工50牌装载机情况说明”,称“白某于2012年4月16日购有卢某一台装载机……系正常民间买卖关系。”高渠派出所时任所长杨某也承认,这张情况说明书确实是他们派出所开的,但当时并没有调查,而且按照规定,派出所也没有权力出具这份证明。 2013年4月,卢某、王某和白某等3人均被依法判刑。但张宝山仅仅拿到了7万元退赃款,大部分损失未追回。为拿到应得的经济赔偿,张宝山多次往返渭南和三原两地的司法机关,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7月10日,张宝山向三原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但三原县公安局认为“申请人的损失与高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无因果关系”,不予以行政赔偿。 庭审气氛异常激烈 10月13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张宝山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三原县公安局承担国家行政赔偿责任36万元。 昨日上午9时许,三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车主向三原县公安局索赔一案,由于案件关注度较高,庭审现场吸引了不少人旁听。 庭审中,围绕情况说明书的合法性和情况说明书是否与装载机无法追回存在因果关系两个焦点问题,诉讼双方进行辩论,庭审气氛异常激烈。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近3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