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晚,肖军(化名)与朋友陈斌(化名)乘坐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高速路约1公里处时,出租车司机马晋(化名)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马晋和肖军均下车。等马晋驾车驶离时,肖军并没有上车。当晚10时许,肖军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另一辆汽车当场撞亡(另案处理)。事后,肖军的家属认为,出租车司机马晋将所承载的乘客放置在危险的高速公路上,导致肖军被撞,应当承担运输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是出租车的拥有者,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肖军的妻子将福华公司、司机马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其母赡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2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要求车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称乘客“强行下车”
2014年8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期间,福华公司辩称,事发当晚9时许,司机载两位乘客前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在收费站与路人肖军、陈斌等人发生口角。肖军和陈斌等人强行将车上乘客驱赶下车,马晋觉得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欲驾车离开,而肖军和陈斌在车辆驶离的瞬间强行坐上出租车后座。车辆在前往西安的高速路行驶过程中,二人不断殴打司机马晋,马晋无奈将车停靠在高速路应急车道上。
福华公司认为,整个事件中肖军和陈斌二人寻衅滋事,双方并未自愿、协商一致,未建立运输合同。司机马晋也认为,肖军不听劝说在高速路下车,其死亡与自己没关系。另外,他在受到威胁时,曾拨打电话报警,已尽到自己的责任。
一审判赔80%昨二审
经过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马晋行为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福华公司承担80%的责任,共计73000余元赔偿,车主承担连带赔偿,并驳回了对司机和保险公司的诉求。
面对一审80%的判赔,被告已经上诉,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庭审期间,双方就其与肖军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若存在,司机是否有违法行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数额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展开庭辩。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