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通讯员 池勇 记者 吴萍)王某以有关系为由帮他人买廉租房,并在复印店扫描了印章,诈骗27人共约25万元。近日,彬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复印店老板刘勇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6月份,王某得知郭某想要办理廉租房,遂产生了以办理廉租房为由进行诈骗的想法。一个月后,王某给郭某打电话,称有关系能办到廉租房,每套廉租房需要一次性交清5年的租金4430元(每年每套886元),5年的暖气费4000元(每年每套800元),登记廉租房送礼1000元,共计9430元。2012年8月18日,郭某之妻交给王某现金17860元(两套房,郭某9430元,郭妻843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王某给郭妻出具了收条。 后王某拿着当初申请廉租房时彬县房地产管理所发的廉租房分房证明,去彬县兴矿路一家图文店,让复印店老板刘某伪造了廉租房分房证明,并在分房证明上扫描了彬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印章。 2013年2月份王某将假的分房证明交给郭妻,并告诉郭妻于2013年8月1日到彬县房管所领租赁合同和房门钥匙。此后王某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郭妻介绍并经手,用同样的方式又骗取了13人现金共计12万余骗局败露后,警方立案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王某通过他人介绍,以虚构办理廉租房手续的手段,诈骗27人共计人民币约25万元。所得赃款被王某全部挥霍。 经彬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诈骗罪。而复印店老板刘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行为,已触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彬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对王某的犯罪所得25万余元予以追缴;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