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益事业房屋几附属物的拆迁补偿:
公益事业一般是指文教卫生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性事业。如医院、学校、文化馆、图书馆、养老院、体育馆等。
1、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的公益事业房屋几附属物的原性质、原规模给予重建。
2、对被拆迁的公益事业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也可以作价补偿。
二、对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的拆迁补偿:
对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而是采取作价补偿的形式,以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三、对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出租房屋包括公房、私房以及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利,法律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产权人不得以次为借口解除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是产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有产权纠纷房屋拆迁补偿:
产权纠纷指房屋的产权关系有争议或产权人不明确。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对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应当以偿还的房屋作为抵押标底物,产权调换后原抵押关系继续维持,并由抵押权和抵押重新签定抵押协议。
抵押人选择作价补偿的,由于对被拆除房屋作价补偿后,作为抵押标底物的房屋已经不存在了,,因此在作价补偿之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再给予补偿。(咸阳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