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房产税,终于彻底成为了房地产调控的最重要手段。
在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下发新一轮调控政策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着手准备房地产税的推进工作,“十一”长假后,上述三部门已经联合启动了对房地产税会签的相关程序,截至记者发稿时,这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
会签程序启动
“十一”长假后的第一天,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对房地产税相关行政规章和文件的会签工作。
所谓会签是指一份行政文件的草案,在出台之前,由涉及管辖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各自意见,并在协调之后进行修改,一般进入会签阶段后,就意味着该份文件即将正式下发。
10月13日晚,《中国经营报》记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位官员求证此事,这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并未否认,只是表示,具体时间将依照国务院的统一工作安排。另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和重庆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均已报备至此次参与会签的财政部、国税总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息人士称,目前三部门会签的房地产税政策,包括了对上海、重庆两份试点方案修改的内容。与此同时,记者获悉,除去上海、重庆两份试点方案,国税总局在此之前,也已拿出了一套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方案。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亦证实,房地产税试点改革工作,在数个月内就将展开。
分类征税趋势
在此之前,向住宅恢复征收城镇房地产税的前期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进行。从2010年3月开始,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就已经开始对1986年出台的《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取消其中关于对城镇住宅免征城镇房地产税的优惠待遇。目前,暂行条例的修订已经基本完成。
财政部官员证实,对大户型、非自住和高档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基本精神。
记者了解到,在三部门对房地产税相关政策进行会签的过程中,针对住宅类型的划分,也进行了修改,别墅、大户型等住宅品类的范畴划分,或将出现在中央层面的与房地产税相关的文件表述中,而这些分类标准,将成为日后对住宅征收房地产税涉及税率等一系列问题时的基本框架。
上海和重庆上报到三部门的试点方案中,基本都涉及了大户型、别墅等住宅类别的划分。
“为了达到保护自住需求的目的,试点当地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人均居住面积情况,划定一个免征面积,或免征的套数,但是采用免征面积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大。”前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遵循对资源占用缴纳税负的原则,根据房屋品类占用土地资源的程度不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负,有可能也是公平的,但须周密计算人均自住面积并汇总家庭成员的组成情况。
财政部税政副司长尹伯钦曾在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结束后,针对记者对相关问题的询问时表示,房地产税可以考虑采用差别税率。
但截至目前,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中央政府不会在试点尚未开展的情况下,“一刀切”地制定税率,而是将视试点城市的情况而定,目前,业界预估,上海试点方案的税率应在千分之八左右。(中国经营报)(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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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税大事记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1年8月
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
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
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1986年9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对住宅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