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参加别人的婚礼,饮酒过多,由其朋友搀扶去别人家休息,可是这一觉睡下就再没醒来。其妻认为丈夫的死是饮酒过度造成的,将与其丈夫一同饮酒的人告上法院。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红白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悲剧婚宴来宾喝喜酒醉死
50多岁的咸阳市民张彬(化名)平时喜好喝酒,几乎每逢喝酒就一定要尽兴。因嗜酒伤身,妻子也经常劝他少喝。
有时候,张彬在外面稍微喝多了酒,又怕妻子不高兴,他就在外面休息片刻,待酒劲散去后才回家。
2011年1月12日,张彬参加了朋友刘喜(化名)儿子的婚宴。
席间觥筹交错,张彬和同桌的朋友喝得正尽兴,赵乐(化名)称自己还要开车送人,没有喝酒就先行离开宴席。数杯酒下来,张彬还到另一桌与朋友几个人都喝多了。
婚宴结束以后,喝醉了的张彬和同院邻居马洪(化名)一块去李林(化名)家休息。
马洪说要去李林家喝茶,可是他们刚一到李林家就瘫倒在沙发上,都睡着了。
马洪一觉醒来,发现李林已经不在家里,估计是酒醒后出门了。他问酒后正酣的张彬:“我要回家了,你咋办?”
“我再睡一会。”见张彬一时还不能清醒,马洪等不急就先行离开了。
当晚9时许,回到家中的李林看见张彬还躺在沙发上,他怎么叫对方也得不到回应。
看到张彬面色苍白,李林感觉情况异常,就立即拨打了120求救。
晚9时44分,咸阳市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张彬已死亡。一审四人被判担责30%
事后,经公安调查认为,张彬属于非正常死亡,要查清死因需进行尸体解剖,而张彬的家属并未同意。
警方技术鉴定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对死者尸体表面检验,请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尸体处理的决定。2011年1月13日,警方向咸阳市殡仪馆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后,张彬的尸体得以火化。
在婚宴上饮酒过度,而丈夫在醉酒后不幸死亡,死者的妻子认为与其丈夫同桌饮酒的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几番劝酒下来都是导致自己丈夫醉酒的原因,将丈夫送至别人家后置之不理,造成救助延误,最终导致张彬死亡。
张彬的妻子将设宴待客的刘喜,以及与丈夫一同出席婚宴的李林、马洪、赵乐四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263237元。
法院一审认为,死者张彬对于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他的死亡结果与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有直接关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张彬非正常死亡的结果,并不能排除饮酒原因,而且张彬非正常死亡是在婚宴饮酒后与李林、马洪等人一起休息后发生。
遂法院一审判处刘喜、李林、马洪、赵乐分担次要民事责任的30%,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近两万元人民币。二审没喝酒没劝酒免责
宣判后,李林表示接受判决。但是刘喜、马洪、赵乐觉得很冤枉,三人均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刘喜认为,自己设宴待客没有过错,也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张彬在婚宴结束后,表现正常,与他人一同离开酒店。
马洪则称,自己在婚宴上没有与张彬在同一桌吃酒席,也没有劝其饮酒。只是宴席散了与张彬、李林同乘一辆车回到院子,并在李林家休息。自己离开张彬时没有异常情况发生,不存在不及时救助的情况。
赵乐更是觉得自己冤枉,他说自己是一名司机,在婚宴上滴酒未沾,也从未劝他人喝酒。酒席散后,自已因为要送人,也只是帮扶了醉酒的张彬等人。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此案,法院认为张彬的死因,虽未进行尸检,但可以肯定与其大量饮酒及未能及时救助有直接的关系。
张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情况最为清楚,所以事发当天饮酒过量,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而其他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喜作为婚宴的承办人,负有保障参加婚宴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其在张彬喝醉的情况下,未能将张彬送回家中或送往安全的地方,疏于保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酌情依据其过错程度减至10000元。
司机赵乐是受邀给刘喜帮忙的,死者的家属也无证据证明赵乐对张彬的死亡有过错,因而赵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马洪和李林虽未与张彬共坐一桌,但在将其扶至李林家中休息后,没有对张彬当时的身体状况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致使其在没有得到救助的情况下死亡,是有一定责任的。
最终,中院撤销
一审原判决,判处马洪、李林各赔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9742.8元人民币,刘喜赔付10000元人民币,赵乐免责。(今日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