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下午4时许,郭伟驾驶轿车行驶至三原红原厂街时,因避让车辆,慌乱中误将油门当作刹车踩,致车辆驶入左侧车道,将在路边道沿上站的于峰(化名)撞倒在地。随后,又将孙磊(化名)停放在道沿上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北冲撞10余米。于峰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经三原县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郭伟与被害人家属及受损车主达成协议,赔偿于峰家属67万元的损失、赔偿受损车主孙磊一辆新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伟在避让车辆时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辆车辆受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尚好,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郭伟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宣告缓刑.(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