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喝酒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最终造成1人重伤。3月10日,三原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2年11月22日晚,崔某和张某等人在三原县一饭店吃饭,其间,两人因劝酒发生口角,张某将酒泼到崔某脸上。恼怒的崔某出去买了一把水果刀,在饭店门口等张某出来。两人一见面,又发生了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崔某用水果刀将张某的腹部、腿部等处捅伤后逃走。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去年12月6日,崔某被扶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件审理中,崔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张某对崔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今日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