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小儿麻痹症,以自己行动不便为掩护获取人们的同情后,在一手机店盗窃现金7000元。昨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某患有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2013年12月6日中午11时许,王某来到三原县东四路南段路西边的吕红所开的中国移动通信商店内。王某以自己行动不便作为掩护,轻轻松松获取人们的同情,后来,王某趁人疏忽大意之时,顺利盗走店主放在自己店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 另外查明,1993年王某因为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有前科,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今日咸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