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淳化县的姚力、张强等5名小伙均是“90后”,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本应在学校读书的年龄,却交友不慎结识了社会闲杂人员,被成年人杨康教唆干起了合伙抢劫的勾当。
1月29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入室抢劫案件,认定姚力、张强等5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3年至4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7月19日凌晨1时,犯罪嫌疑人之一杨康(因发生意外已死亡)翻墙进入村民刘某夫妇家所在的三原县高渠乡所租住院内,将大门打开,这时姚力等5人进入房间,意图强抢对方家中的财物。
男主人刘某发现家中来了不速之客,为躲避跑到房顶,杨康、姚力等在后面追赶,致使刘某从房顶上掉下,腰部受伤。
姚力等5人见刘某受伤后,又来到其面前对其进行殴打,并用刀、木棍进行威逼,他们抢走女主人孙某现金200元及一部手机,又逼刘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
离开刘某夫妇家后,姚力等人在三原县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现金1000元后外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后被害人报案,姚力等5名小伙全部落网。手机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姚力之父退回赃款200元。
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属轻伤。在案件审理当中,5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一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5万元。
另查,杨康在另一起涉嫌抢劫案中意外死亡,尸体已被火化。5名少年中,姚力等两人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一人作案时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张强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
法院认为,姚力等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5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杨康提起犯意后,5被告人即同意,姚力等4人(含杨康)一起追赶刘某并对其进行殴打,故姚力等4人是本案的主犯。张强等2人在犯罪中主要看管被害人孙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5被告人在作案时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酌情判处姚力、张强等5人犯抢劫罪,分别处以3年至4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00元。(文中人物均用化名)(今日咸阳)